第一章 总则
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旨在奖励在学术业绩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定原则
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注重考察能够体 现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成果要求
(一)学术业绩成果是指经正式发表或授权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竞赛获奖、成果转化等。科研成果界定参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等级目录》及《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级分类》执行。
(二)研究生本人须为发表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之外的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须为获立课题的负责人,或为本人指导教师获立课题的第一主研人。所有成果和课题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吉林大学(或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
(三)学术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为一个自然年度,即1月 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上半年评定上一个自然年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研究生毕业后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在两年内予以认定,可以参评学术业绩成果产生年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
(四)发表的中文成果全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外文成果全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
第四章 申请人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院研究生。本次评定的申请人为我院2020年在籍研究生以及2019年毕业的研究生。具体要求如下: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等。
(二)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2. 保留学籍的;
3. 受纪律处分的;
4.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6. 有损学校荣誉的。
第五章 评审组织
(一)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二)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研究生本人向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对于因科研、实践、毕业等原因不在校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
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充分尊重课题组、研究生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等方面的日常表现。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和备案留查。
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章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记分标准
一、发表成果
项目 |
记分 |
SSCI、A&HCI、CSSCI检索(含CSSCI集刊)或与学科相关的SCI检索期刊的学术论文 |
2分/篇 |
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或《光明日报(理论版)》的学术论文 |
2分/篇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
2分/篇 |
发表在CSSCI检索扩展版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 |
1.5分/篇 |
发表在非核心检索但有学界影响力的外国语言文学类期刊的学术论文 |
1分/篇 |
独立出版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且经学位委员会认定具有学术价值的 |
2分/部 |
学校认定为“C”类及以上的咨询报告类成果 |
2分/篇 |
获立与学科相关的国家级重点课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级分类》B类及以上项目) |
2分/项 |
获立与学科相关的国家级一般课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级分类》C类项目) |
1.5分/项 |
获立与学科相关的省级课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级分类》D类项目) |
1分/项 |
注:同一申请人的多项成果,分数可累加。
二、其他类成果
其他类成果可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赋分。
第八章 奖励标准及额度分配
(一)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
(二)学院依据学校预算下达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总奖励金额,确定各等级学业业绩奖学金的奖励比例。
(三)各项成果奖励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一次,即不重复发放。
(四)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 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九章 申诉处理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或者评定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学院评定工作委员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章 附则
(一)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将由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