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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时间:2024-04-26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

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

党委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确保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大学章程》和《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严把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通过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9.党的建设其他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干部队伍建设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等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党委会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学院党委在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研究决定学院干部任用等有关事项后,应当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党委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所辖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所辖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四)研究讨论干部工作等重大事项,书记须提前与行政主要负责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委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学院干部任用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先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再由党委会会议做出决定;

(五)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担任党委委员的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应依次最后表态。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科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须回避。

第十六条 凡属应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适时向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党委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原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