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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外语教育学院教师海外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时间:2019-09-04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

院发【2019】01号

为提升我院教师整体素质及学术水平,不断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满足我院大学外语教学改革、博士点建设与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同时为了更加规范、合理的做好海外攻读博士学位各项工作。根据《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正派。

  2.申报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并已经接收到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

3.具有较好的学术潜能和基础,明确学习计划,所学专业有利于我院大学外语教育教学工作,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4.申请在职攻读海外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需回我院服务五年及以上。

5.符合学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共外语教育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初审表》,教研室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

2.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我院学科发展和师资培养的需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专业性及相关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

3.学院同意派出后,按照学校人社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三、管理

1.申请攻读海外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年。

2.学院每年派出海外攻读博士学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院教师总人数的1%。

3.申请人员均按照吉林大学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吉林大学定向培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并办理出国相关手续。严格履行按期回学校及学院服务的承诺。

4.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各教研室(或党支部)负责人应定期同出国留学人员通过邮件、网络等平台进行沟通、谈心,及时掌握出国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情况。

5.工资及相关待遇按照学校人社处相关政策执行。

6.擅自出国和未经申请逾期未归者将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政策处理。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7月9日颁布执行,由公共外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